甘肃: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商业经营活动
发布日期: 2022-03-30 10:00:41 来源: 甘肃经济日报

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兰州召开。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的说明。该《条例(草案)》提出,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该《条例(草案)》提出,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体现地方特色,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适当措施,方便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使用。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与教育、科技、旅游、体育等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重建、改建且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记者 吕霞)

关键词: 公共文化设施 商业经营活动 城乡建设 公共文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