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推出育儿假政策 如何“以父之名”休假
发布日期: 2021-11-17 16:14:32 来源: 中国商报

自今年6月1日三孩政策落地起,作为配套支持措施的育儿假就被各地视为发挥政策动能的关键工具。近日,多地推出育儿假政策,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道路上大步迈进。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育儿假并非只针对女性,男性也有了休假的资格。在此基础上,专家认为,应尽快立法让育儿假政策落实见效。

多地试行育儿假

2019年5月9日,国务院在《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鼓励试行育儿假,这一新型假期自此正式走入大众视野。近年来,社会对育儿假的呼声越来越高。

2019年9月,宁夏率先表态,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有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宁夏的“鼓励”做法尚属倡导性规范,而在近日多地的密集“官宣”中,育儿假以义务性规范的形式出现在了地方性法规中。

随着三孩政策的正式实施,目前已有14个省份在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中增设了育儿假。其中,江西、贵州、四川、江苏、山西以及吉林六省的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已获通过。

在上述六省中,贵州、四川以及江西三省规定,3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享受育儿假各10天;山西规定的育儿假天数则更多,为夫妻每人每年15天。

在育儿假的长度方面,目前正处征求意见期的陕西省计生条例修正草案拔得头筹。其中,明确提出合法生育的父母在子女1-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不低于30天的育儿假。此外,陕西省对于生育三孩的女职工的奖励也颇为“慷慨”:在产假基础上,再给予半年奖励假,其配偶增加护理假15天。

如何“以父之名”休假

值得关注的是,除了养育孩子带来的经济压力之外,带娃养娃的时间和精力也显得捉襟见肘。在养育孩子的过程中,父亲的参与感越来越弱,每年父亲除了工作日在上班,休息日很少有精力带着孩子出去玩,几乎所有的养育重担都放在了母亲一个人的身上。

对于为男性开设育儿假期,专家们认为,一方面可以让男性在过度劳累的工作中得到一定程度的放松,另一方面也是让婴幼儿得到父亲更多的关怀,同时也可以让母亲甚至是双方的老人得到一定的压力缓解。

人口与未来网主编何亚福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父母同休育儿假,既可以让男性分担一部分的育儿责任,也有利于保障女性在就业和职业发展上的权益,纠正就业市场的性别歧视现象。

但“女方应主要承担养育重任”的传统思想,或将使育儿假“实现工作场中男女真正平等”的理想受阻。“男方不休陪产假、育儿假,可以转移给女方休吗?”记者发现,有部分网友在社交媒体上如此发问。在采访过程中,也有部分受访对象表示,工作很忙走不开,会考虑不休或让妻子多休。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作为“舶来品”的育儿假,在其发展执行的进程中确实存在男性选择性休假的尴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教授林燕玲在其撰写的论文《国外生育保护假期制度研究》中指出,育儿假虽然是促进性别平等的政策,但执行起来却较为艰难,主因是这些男性休假多为选择性休假。

对于实施育儿假的成功案例,林燕玲进一步表示,育儿假实施成功的经验主要包括:按个体分配假期,不可转让、强制性休假,以及实行激励措施。但是否可以在社会保障制度相对不够完善的发展中国家复制,需要全面而审慎地进行研究。

“任何有利于落实育儿假的尝试和实践都是有益的,为了使育儿假更好地落地,首先要保持开放的态度。”四川天府健康产业研究院首席专家孟立联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

让政策落到实处

在积极将育儿假增设入地方性法规的同时,多地也在延长育儿假方面进行探索。值得注意的是,也有多地的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虽提及育儿假,但并未作出具体的强制性规定,如江苏省明确将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但并未在条例中对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进行明确;吉林省也仅为鼓励性条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而以“最长可至婴幼儿年满一岁”的育儿假时长领跑全国的湖北咸宁市,目前也以“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自主探索”为主,力度稍显不足。

“我国一直推进职工带薪休假制度,但落实情况参差不齐。”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对记者表示,一些民营企业的员工可能很难享受到育儿假。员工休假会增加用工成本,影响企业经营。如果没有配套措施,就会有企业不执行。员工由于担心因此会失业,也不会主动提出休假。

与此同时,亦有某企业人力资源专员对记者表示,育儿假确实会加重企业负担,期望获得政策帮扶。

“有关育儿假的政策不少,但真正‘见效’需要两方面的协调配合。首先是立法,使育儿假真正成为一种法定假期。依法落实育儿假,依法享受育儿假,依法保障相关各方权益。其次是协同,要让育儿假成为国家、社会(企事业单位)和家庭的共同需要,对企事业单位来说尤其应该如此。”孟立联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

孟立联认为,如果育儿假不会损害企业的利益,企业才可能会有较高的积极性。因此,相关税费制度要进行必要的改革和调整,鼓励企业依法守法。

“政府财政确实需要分担一部分生育成本,除减免税费外,还应考虑直接给予财政补贴等方式,补偿企业因育儿假而增加的雇佣成本。”何亚福说。

此外,孟立联还表示,提振生育率是一个系统工程,育儿假只是这个系统工程的一部分,还需要其他方面的配合。“首先,现有的住房结构总体上不支持生育多个孩子,这是需要做出调整的。其次,除完善普惠性托育之外,也应当推进教育制度改革,以便消除教育焦虑,打消年轻人的生育顾虑。”孟立联说。

(记者 王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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