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排民生设施缺口 老旧小区改造提速
发布日期: 2021-09-16 15:09:35 来源: 中国商报

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对2000年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存在的配套设施短板进行摸排,组织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联合排查燃气、电力、排水、供热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重点针对养老、托育、停车、便民、充电桩等民生设施缺口情况。

摸排民生设施缺口

通知要求,要科学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将安全隐患多、配套设施严重缺失、群众改造意愿强烈的城镇老旧小区,优先纳入年度改造计划,做到符合改造对象范围的老旧小区应入尽入。在编制老旧小区改造方案时,把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电力、排水、供热等设施,养老、托育、停车、便民、充电桩等民生设施,作为重点内容优先改造。

通知强调,要落实专业经营单位责任。督促引导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将需改造的水电气热信等配套设施优先纳入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并主动与城镇老旧小区年度改造计划做好衔接;落实出资责任,优先安排老旧小区配套设施改造资金;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施工和运营维护力量保障,消除安全隐患。

在资金来源方面,要推动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参与投资地方政府设立的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基金。对养老、托育、停车、便民市场、充电桩等有一定盈利的改造内容,鼓励社会资本专业承包单项或多项。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引导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落实。

通知强调,推行物业专业化管理。城镇老旧小区完成改造后,有条件的小区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专业化物业服务公司接管;引导将相关配套设施产权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维护管理。建立健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及补建续筹制度。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统筹公共设施经营收益等业主共有收入,保障城镇老旧小区后续管养资金需求。

多地出台实施方案

2020年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2年,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结合各地实际,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湖南日前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对基础类改造内容,坚持应改尽改。对有条件加装电梯的,应当纳入改造内容。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编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标准。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开展绿色社区创建。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方式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不得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重庆市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服务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在2021年新开工改造老旧小区831个、2662万平方米的基础上,到2022年形成更加完善的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2025年,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要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调查摸底总量约1亿平方米。进一步明确实施范围,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结合实际对2005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实施改造。

西宁市发布《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将改造内容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和引导类四类。完善类主要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尊重居民意愿,能改则改。包括拆除违法建设,整治小区及周边绿化、照明等环境,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无障碍、适老、停车泊位及停车库(场)、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快件箱、文化休闲、体育健身、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

坚决杜绝政绩工程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指导意见,各地要科学确定改造目标,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合理制定改造方案,体现小区特点,杜绝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从目前湖南、安徽、云南等地出台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和意见中可以看出,各地均强调“严禁借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之名变相搞房地产开发”,防止老旧小区改造失焦、跑偏,杜绝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切实把老旧小区改造做成民生工程、民心工程。

有业内人士提出,许多老旧小区居民习惯于无偿物业服务模式,居民“花钱买服务”的意识淡薄,部分居民拒不缴纳物业费,小区缺乏维护保养和物业管理。因此,必须建立后期管养模式,着力解决老旧小区停车管理、交通组织、绿化管养、消防安全等方面的难点问题,进一步扩大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的覆盖面,探索与国资公司下属物业公司接管已改小区管理模式,使改造后的老旧小区能够形成长效有序管理。

此外,关于老旧小区改造的法律规范问题,涉及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内容散见于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消防法、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中,缺乏专门性、位阶高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适用有关法条时容易出现多头适用或互相制约、互为前提的情况,且规范效力不足,实践指导性不够强。目前,尚未出台关于老旧小区改造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规划、建设、财税、产业、金融、文化保护等部门也未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这些都影响了改造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亟须尽快补充完善。

(记者 李远方)

关键词: 摸排民生 设施缺口 老旧小区 改造提速